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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惠及全省63.17万城乡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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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09: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9月2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每月分别提高20元和15元,从2012年1月开始发放。据测算,提标后全省每年增加城乡低保资金12755万元, 63.17万城乡低保对象直接受惠。

  全省低保标准提高并理顺后各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每月313元,海南州、海北州每月303元,海东地区每月298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每月318元。农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每年1865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每年1980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每年2040元。

  通知指出,此次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即提标不扩面。对边缘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加大动态管理和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就低保资金发放及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提标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统计、核对、资金测算及物价补贴划转后报表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核拨城乡低保资金,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作者: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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