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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欠缴水费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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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0 09: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一丁)《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1998年出台的《西宁市供水管理条例》,新办法增加了对城市用水的管理条文,在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及供水设施产权等方面都作了调整。今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水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月27日,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供水、用水问题进行了解答。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更加明确了用水方和供水方的责任和义务,处罚力度也加大了。新办法规定,用水方和供水方之间是合同的关系,如用户欠缴水费,将不再缴纳滞纳金,而是由供水方终止与用户的合同关系。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水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并处以重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和转供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凡是有改装、损坏、私装结算水表或违法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取水等行为者可以重罚,对非经营性的盗水者处以1000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盗水者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1998年,西宁的高层建筑最多不超过10座,可如今西宁一多半的建筑为高层,针对新出现的二次供水问题,新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要符合要求、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竣工后要进行验收,设施的管理维护要由产权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测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洁消毒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还规定了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如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量等行为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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