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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有空气污染,承租人是否可随时解约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是能证明房屋室内环境污染确已超标,承租人可随时解约。 5月17日,市民周小强称,5月初,他在五四大街租了一套新装修的一居室,并与房主房先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看房时,房先生自称房子使用的是环保材料。入住了一星期后,周小强常常感觉室内空气刺鼻,且经常头晕、恶心,朋友提醒他,这可能是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他便要求房先生采取措施消除异味或者解除合同。但房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
省城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出解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房合同中,“符合约定的用途”应包括房屋的室内环境不会危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周小强可与房先生协商委托有关环境检测机构检测,如证明房屋室内环境污染确已超标,根据《合同法》关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作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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