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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增陪护假规定:独生子女每年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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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5 1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新增了陪护假规定,明确子女所在单位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老年人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本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此外,《条例》还围绕社会优待、建设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促进医养结合等方面充实细化了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的相关内容,从无障碍设施建设、家庭适老化改造、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对创造老年友好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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