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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十五期) 被“高收益”掩盖的养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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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9 19: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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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魏大娘今年72岁,是退休人员,积蓄60万元,因为身体健康状况逐年下降,为了让自己养老、医疗方面有保障,所以萌生了购买有养老、医疗责任的稳健型保险产品。某天,某保险代理人戴某以“回馈老年客户”为由上门推销,宣称某分红险“年化收益6.5%保本增值,附加住院医疗、津贴”。魏大娘信任其“专业建议”,未细看合同便由戴某代操作手机投保,年缴保费15万元(占积蓄的25%),且但戴某隐瞒了缴费期10年、前3年退保损失70% 等条款内容。

一年后魏大娘突发中风需医疗费,申请理赔时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后申请退保仅拿回4.5万元。遂魏大娘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公司调查发现有戴某有“代签名”“代告知”等“代投保”行为,最终公司全额退款并对戴某进行处罚。

 

二、案例分析

保险“三适当原则”是指保险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

1. 适当的产品:保险公司需根据消费者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费承担能力,推荐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保险产品。本案例中,魏大娘高龄、需医疗流动资金,但代理人推荐的某分红险需长期持有才可能实现收益,致流动性风险与需求严重错配;

2. 适当的渠道:保险公司需基于产品复杂度和客户群体特征,选择合法、专业的销售渠道。本案例中,代理人代操作投保、代签名,规避“双录”监管,且未询问健康状况并代告知的行为导致后续理赔障碍;

适当的客户:通过风险评估和市场调研,确保产品仅销售给符合风险偏好、财务状况及真实需求的消费者。本案例中,代理人未评估魏大娘风险承受能力(保守型)与金融知识水平,将高风险复杂产品推销给弱势群体。

三、消费者风险提示

三适当原则是保险消费的“安全三角”:

1. 产品适当是根基,确保保障与需求不脱节。

2. 渠道适当是桥梁,阻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导。

3. 客户适当是防线,从源头隔离风险错配。

消费者需主动行使知情权(索要条款)、公平交易权(要求双录)、受教育权(参与风险测评),才能最大化规避养老诈骗与投资陷阱。

另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已将“三适当原则”纳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对养老欺诈行为从严处罚。如果遇到相关问题,消费者可通过 12378 热线举报违规销售,筑牢养老“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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