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 青海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焦志 新华保险青海分公司在开展“3·15”教育宣传活动时,根据活动主题,聚焦监管单位和公司要求,以“五个好”为活动主线,办好为民实事、筑好权益防线、讲好诚信故事、说好风险提示、做好宣传引导,以更具亮点、更有特色、更显成效的“金融知识五进入”系列活动,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圈,向社会传递金融为民的正能量。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正当利益的重要法规,分公司将以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为抓手,扎实落实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通过新担当展现新气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注重多措并举,通过持续优化完善“线上+线下”“集中+阵地”的金融宣传网格,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基础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 l 知情权 l 自主选择权 l 公平交易权 l 财产安全权 l 依法求偿权 l 受尊重权 l 受教育权 l 信息安全权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银行保险机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宣传、销售行为、公平定价等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及时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对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规范营销和催收行为等作出规定,优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消费者授权同意基础上开展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外部合作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等事项,并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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