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该案是城西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毒数量大且系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涉毒人员购买了26颗包含毒品成分的“上头巧克力”,用饼干等物作为掩饰,以邮政快递邮寄至城西辖区内。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购买的“上头巧克力”含毒品成分的情况下,与张某某一起前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邮政支局将装有“上头巧克力”的包裹取出。经鉴定,上述“上头巧克力”共26颗,含有苯丙胺及赛洛新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含苯丙胺成分的“上头巧克力”51.67g,含赛洛新成分的“上头巧克力”39.41g,折算为海洛因共计49.744g,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来源:城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