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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8款和第9款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三)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五)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六)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第五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八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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