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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青海这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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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14: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出1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

(〔2021〕年第57号)

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1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1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西宁城北玉凤年糕加工部生产销售的精制年糕,规格型号为400g/袋,生产日期为2021-09-15,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3×106 4.6×106 3.7×106 3.4×106 3.8×106(标准规定n=5,c=1,m=10000,M=100000,CFU/g)。

(二)西宁市城东区香米缘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精制年糕,规格型号为300g/袋,生产日期为2021-09-08,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1×105 5.5×105 4.7×105 7.1×105 6.2×105(标准规定n=5,c=1,m=10000,M=100000,CFU/g)。

(三)西宁市城东区香米缘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精制年糕,规格型号为400g/袋,生产日期为2021-09-11,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1×105 1.8×105 1.7×105 2.0×105 1.8×105(标准规定n=5,c=1,m=10000,M=100000,CFU/g)。

(四)青海岩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餐饮的碟子,消毒日期为2021-09-07,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规定,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50cm2)。

(五)青海岩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餐饮的菜碟,消毒日期为2021-09-07,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规定,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5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50cm2)。

(六)青海丽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于餐饮的杯子,消毒日期2021-09-07,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27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七)青海丽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于餐饮的小碗,消毒日期2021-09-07,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22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八)青海尼尔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用于餐饮的小碗,消毒日期2021-09-10,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075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九)西宁市城东区夏都港海鲜用于餐饮的小碗,消毒日期2021-09-16,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35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湟中县多巴紫怡轩家宴加工销售的油饼,生产日期2021-09-10,经省质检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41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一)西宁漫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西宁宏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葵花子,规格型号为:500g/袋,生产日期2021-07-18,经省质检院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霉菌检出值为140CFU/g(标准规定为≤25CFU/g)。

(十二)西宁市城东区优佳鲜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09-23,经省质检院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42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

(十三)海东市平安区宏丰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海吉友湟源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友湟源陈醋,规格型号为300g/袋,生产日期为2021-05-27,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3.09g/100mL(标准规定≥3.50g/100mL)。

对抽检发现的13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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