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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缺德!一男子在青海狂偷101个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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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1: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了噜


这都啥年代了

咋还有人偷井盖呢

要知道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只会害人又害己

到底是图啥呢

 案情回顾

8月8日凌晨,平安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巡警大队民警夜间巡逻至平安区109国道国华路至巴藏沟路段振兴加油站附近时,发现一男子正在盗窃路边的下水道井盖并往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微型货车上装,巡逻民警迅速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从该货车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盗窃的井盖43个,民警随即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并将犯罪嫌疑人闫某依法传唤平安区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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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查,犯罪嫌疑人闫某春,男,汉族,现年52岁,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五龙村人,现暂住海东市河湟新区王家庄。自2021年8月7日凌晨、8月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驾驶东风牌微型货车先后从109国道平安门至巴藏沟路段、109国道三合丁字路口至十一街、109国道与驿州路大道十字至国华路路口、109国道巴藏沟路口疯狂盗窃井盖共计101个,8月7日,犯罪嫌疑人闫某春将盗窃的60余个井盖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废品收购商。经审讯,闫某春对盗窃井盖并将部分井盖变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闫某春已被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当中对关于涉窨井盖相关的刑事案件罪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那么盗窃、破坏井盖


有可能构成哪些常见罪名呢

1、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盗窃不属于前三条当中规定的情形,多次盗窃窨井盖、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5、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开玩笑说

所有赚大钱的方法

都写在了刑法里

可是拿着黑心赚来的钱

良心真的不会痛吗

井盖偷不得

万一哪天跌进井里的

就是你自己呢

来源:海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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