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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速交警迅速侦破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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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15: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5月15日18时44分许接青海省交警总队指挥中心转警称“G6京藏高速公路民和路入口附近(由东向西方向)有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且肇事车辆涉嫌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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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后高速五大队带班领导及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同时要求备勤组、在宁警力立即归队,并成立“5·15”交通肇事逃逸专案组。

期间,支队带班领导到高速五大队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全员合理分工、提高效率、迅速开展逃逸车辆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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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事故当事人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号牌、车型、车身颜色等有价值的信息,调取事故发生地附近监控视频信息,未找到有价值的线索,侦破工作存在很大的难度。

专案组民警只能通过外围进行侦查,根据警力分成外围摸排组、电话取证组、监控视频排查组、车辆轨迹查询组四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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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民警对八一路至滨河路沿线11家修理厂、3家4S店进行了走访调查,排查视频监控车辆1088辆,电话联系事故发生时段过路驾驶人300余人,并根据现场遗留残骸鉴定初步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灰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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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期调查确定了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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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协查通报)

在确定了车型之后,专案组民警通过这一线索,再次进行视频监控的排查工作,重点梳理“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随后又通过与多位车主的视频联线、保险报案记录等排除重点嫌疑车辆8辆,经过专案组民警连续21小时的努力,5月16日16时,专案组民警在柴达木路某修理厂内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李某某抓获,嫌疑人李某某对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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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从案发到告破,历时仅21小时,在将交通肇事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同时,也还受害人一个公平正义,有效维护了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及社会稳定。

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要比通常处理交通事故要重,尤其凸显在下面几个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

责任认定重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

按照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青海高速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逃逸被警方抓获,终将面临严苛的审判,接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青海高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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