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02月13日15时55分许,驾驶人张某驾驶青A9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广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鑫大道盐湖海纳东厂区西侧465号路灯杆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由驾驶人苏某某驾驶的青A5V***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刮蹭,后于李某某驾驶的青AM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致青AM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某、青A9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某经湟中区多巴镇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青A9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青A9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受伤;三车受损。
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在过度疲劳(睡眠不足)状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是引发此事故主要原因;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驾驶人苏某某、乘车人张某和乘车人张某泰无引发事故的原因。 驾驶人张某在过度疲劳(睡眠不足)状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驾驶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某、乘车人张某泰和乘车人张某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张某刑事责任。
酒驾典型案例 2020年01月12日21日37分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青C10***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昆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苑路交叉路口东侧时,与常某某骑行的“建大”牌两轮自行车相撞,致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4时许死亡。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血液(标示为“李某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2 mg/100ml。
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常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在人行横道内下车推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次的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李某某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典型案例 2021年02月26日03时05分许,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驶青AQ6***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昆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文成路交叉路口处,遇前方信号灯为红灯,继续进入路口行驶时,与沿文成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由驾驶人杨某驾驶的青AMV***号“传祺”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血液(标示为“周某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某在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在行经交叉路口遇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继续进入路口行驶,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次的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杨某无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人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肇事逃逸典型案例 2021年2月13日19时25分许,施某某驾驶青AP****号小型客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94KM+13M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靳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施某某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现场。
施某某驾驶机动车逃逸,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施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驾驶人切记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决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西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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