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事故典型案例 2021年2月23日23时30分许,许某某驾驶青A1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湟源-倒淌河一级公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1公里+5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赵某某驾驶的甘L3***/甘L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侧面刮撞,相撞后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相对方向由赵某某驾驶的鲁PT****/鲁P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许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查,驾驶人许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许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醉酒后(血检乙醇含量为345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超速行驶(道路限速60km/h,事发时速为95km/h),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的主要原因。驾驶人许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驾驶人赵某某、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驾驶人赵某某、赵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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