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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孩子买手机家长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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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09: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孩子用自己的零用钱私自买了部手机,家长发现后想要找商家退货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近日,省城市民赵先生致电《社区周报》记者,讲述自己遇到的这一情况,想知道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


  事件回放


  赵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女儿名叫小轩,今年10岁,平时家里人会给一些零花钱和压岁钱,小轩就自己攒了起来。几天前小轩向父亲提出想要一个手机,但赵先生认为小轩还小,手机会影响学习便拒绝了小轩,但第二天小轩还是拿着自己积攒的1780元零花钱到海湖新区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当日小轩放学回家后,手机被父亲赵先生发现。第二天一大早,赵先生便来到该手机店,要求店主退钱退货却遭到拒绝。


  双方说法


  赵先生认为小轩只有10岁,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家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应当退货。店主则表示,他没有强制儿童购买手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也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手机包装已拆封,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


  律师说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小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小轩与商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能否生效取决于小轩父亲赵先生的态度。本案中,赵先生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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