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6901元。
今年2月5日(正月初一)凌晨,互助县东山乡某村村民王某某在本乡大东岭处不慎遗失自己的手机。2月13日,当王某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遗失手机中绑定的银行卡中6901元钱不翼而飞,经询问家人及朋友无法查找到钱的下落,无奈之下到经侦大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经初步调查后将此案立为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侦查。因案件涉及微信移动支付平台,经侦大队民警远赴深圳到腾讯公司沟通调取相关交易明细,待收到腾讯公司邮寄来的交易明细清单后,经侦大队立即开展分析核查,发现一ljx****的微信号十分可疑。随后,在互助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配合下,确定该微信号使用人为互助县丹麻镇某村村民哈某某。6月10日,经侦大队将哈某某传唤至互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讯问,哈某某对在东山乡大东岭附近捡到王某某手机并刷取该手机绑定银行卡中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哈某某已被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强制措施,涉案的6901元现金已全部退还受害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高检发释字【2018】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海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