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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凌晨,西宁市南滩派出所接110指令称:辖区内某酒吧有人因喝酒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后打架致人受伤,被害人已被送往医院。接到指令后,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往医院,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被害人洪某鼻骨骨折,且情绪十分激动。
民警通过现场洪某的朋友了解到,当晚,违法行为人李某和朋友一起在酒吧喝酒,李某的朋友通过微信得知洪某也在附近某酒吧,便将洪某约至该酒吧一起喝酒。喝酒聊天过程中,李某得知洪某是99年的,李某就开玩笑地说了一句:“和我妹妹一样大啊。”洪某听后觉得李某是在嘲笑自己年龄小,便不太高兴。
约半个小时后,李某去酒吧二楼上厕所,发现洪某在厕所外的凳子上坐着玩手机。于是两个人聊了起来,李某上前解释到说,洪某和自己的妹妹一样大,并不是嘲笑其年龄小,但洪某并不认可,同时对李某进行谩骂。在争吵的过程中,李某突然撕扯住洪某的头发,洪某就用脚蹬踹李某。随后,李某的情绪更加激动,将洪某撕扯在地,用脚踢踹其面部,经他人劝离后,洪某的朋友将洪某送至医院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医院诊断,洪某鼻骨骨折,脸框骨骨折。
目前,李某因殴打他人被城中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平安城中、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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