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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均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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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08: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家住西宁市城南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李女士离婚后,与王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年,现在王先生去世了,李女士与王先生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都被对方父母占据不愿分给李女士,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求助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希望能帮她寻找到解决办法。
  事件回放
  李女士2010年与前夫离婚,两个子女由前夫抚养。李女士离婚后,与王先生在2015年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李女士与王先生各出资10万元在海湖新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因为两人都打算尽快结婚,新房也写上了两人的名字。同时为了生意发展两人还共同出资投资摩托车生意。可是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在一次外出谈生意的过程中出了车祸,在医院抢救了几天后人还是不幸去世,没有留下一句话,李女士沉浸在悲痛中时,王先生的父母要求其搬出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并称是王先生的遗产,李女士无权继承。
  双方说法
  王先生的父母认为,两人不是夫妻,属于同居关系,且以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为由,不认可其合法身份,李女士出资购买的房子也只能视作自愿行为,均与李女士无关。而李女士则称,房子和生意上的财产都是两人共同所得,她应该继承相应的部分。
  律师说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李女士虽然与王先生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这种同居关系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两人不是夫妻,属于同居关系,李女士对王先生的遗产无继承权。虽无继承权,但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应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双方应当平等、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现王先生去世,同居关系终止,李女士原则上有权要求均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均等承担同居期间的债务。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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