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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工程不谨慎预付保证金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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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08: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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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6年10月10日,才某为了承包位于海北州刚察县某煤矿的土石方工程,向白某支付了3万元合同保证金,白某以辽宁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才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出具收据,但是工程迟迟都没有开工,才某便向白某索要保证金。两年多来,白某对才某刚开始是推诿拖延,后来避而不见,才某无奈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与白某取得联系后,白某声称会前往法院应诉,其后将法院的通讯号码、微信设置为限制通讯名单,导致无法完成送达程序。经承办法官的努力,在白某的户籍地大通县景阳镇某村找到了白某,向其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对其拒不配合法院送达程序的行为进行训诫。
  在审理中,白某承认与辽宁某建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实际未能承建该煤矿的土石方工程,在合同、收据上加盖的辽宁某建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来历不明。该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白某在约定的期限向才某退还了保证金,该争议得以解决。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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