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与《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同步执行。
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直接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报付。再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报付,个人先行自付部分不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谈判药品的相关医保政策,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可在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的相关政策及具体结算办法和流程另行制定。
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包括此前参保人员反映比较多的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还有5个是心血管病用药,如治疗急性冠脉综合症的替格瑞洛、治疗急性心梗的重组人尿激酶原等;其他的药品分别是肾病、眼科、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以及罕见病用药。 5个中药中3个是肿瘤药,还有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 谈判药品名称:
来源:西报君综合青海省人社厅官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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