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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若同居的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二、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不按照夫妻财产的分割方式,按照按份共同共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同居关系的成员之间互相不具有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只有涉及财产纠纷等其他事由,法院才可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其他问题法律一律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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