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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写借条、欠条
1、借条中的姓名
债务人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债务人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债务人系实际出借人。
2、胁迫下的欠条
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3、转账凭条作为证据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贷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
4、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5、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三、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6、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四、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7、偿还的证明责任
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8、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9、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10、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五、时效、管辖与证据问题
11、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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