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尹某、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与汪某在互助县某中心学校东侧的男生厕所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尹某将与汪某发生争执一事告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尹某和王某来到男生厕所,与已经到达厕所内的汪某等人再一次发生争执。争执中,尹某拿出折叠刀在汪某左胸部戳了一刀,尹某夺下折叠刀并将刀扔进厕所的粪坑内。事后,该校老师、同学一同将汪某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抢救。汪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汪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犯罪时都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