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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青海免费法律咨询
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余向安和杨淑萍在一起生活,房子是余向安婚前自己买的。2010年余向安患病,一直由杨淑萍照顾,为了感谢杨淑萍,就按照杨淑萍的意思写了份“最后遗嘱”,遗嘱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杨淑萍继承。可是,逐渐的余向安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杨淑萍也变了态度,余向安把这事和儿子说了,儿子就把老人接回家照顾,老人觉得关键时候还是儿子有用,就决心把财产留给儿子,并做了公证遗嘱,言明是“最后遗嘱”。可是,余向安在儿子家待了两个月,觉得儿媳妇态度不好,就给女儿打电话要去住到医院,表示就算是死也死到医院。女儿将余向安送到医院,每天前去探望、呵护,余向安在弥留之际当着两个医生的面留下“最后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给了女儿。余向安去世后,杨淑萍和余向安的儿女就遗产问题引起了纷争,那么,几份遗嘱哪一份有效呢?
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本案中,余向安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即使三份遗嘱的形式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虽然时间上在最后,但是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故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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