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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郭女士去取自己在春节前,放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一家洗衣生活馆的衣物,店方却要收滞纳金。郭女士对此事很疑惑,她从未听说过放在洗衣生活馆的衣物还要收取滞纳金。
1月12日,郭女士将自己的衣物放到洗衣生活馆内,由于工作繁忙,她忘记取回自己的衣物。1月26日,已经回到格尔木过年的郭女士接到干洗店的电话,要求她将放在洗衣生活馆的衣物取走,如果不取走就会收取保管费用。郭女士当时在格尔木没有办法及时取走衣物,只能继续将衣物放在洗衣生活馆内。
2月13日,郭女士去洗衣生活馆取衣物,店内工作人员告诉郭女士要收取一定的滞纳金。郭女士表示不理解,问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收取滞纳金,有没有明文规定?我存放也没有超过三个月。”
工作人员告诉郭女士,衣服过期不取,已电话告知郭女士要收取费用,这是店里的规定。
洗衣生活馆的顾客须知牌子上,第十一条写着:洗好的衣物在本洗衣生活馆内存放的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三个月将收取保管费,超过一年将在店面橱窗张贴通知,限期来取,过期将视为无主衣物处理。
记者在洗衣生活馆内没有看到有关未及时取走衣物需要交纳滞纳金的规定。
对此,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的孙少峰律师说,如果在顾客须知的牌子上写有“洗好的衣物在店内存放的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三个月将会收取保管费。”等字样,店方却要求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可以将顾客须知牌子上的规定拍下来作为证据,防止店方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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