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陈先生反映,他去年买了个手机,1年的时间,修手机次数有四五次,而且每次手机维修都在半个月到20天时间,一年里有2个多月手机都在维修部门。今年2月份,这部手机就到了保修期,再维修就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掏钱了。为此,他不想再使用这部手机,想向商家申请更换新机,手机维修期间他每月129元套餐的费用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维修部门或者手机销售部门承担呢?
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移动电话机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但应扣除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根据此规定,陈先生的手机三包期可以根据其维修记录相应延长;关于申请更换新机,如果陈先生的手机现在仍不能正常使用,且符合手机三包规定的换货条件,在三包期内可以申请换机;而如果陈先生的手机现在能正常使用,尽管此前维修时按照手机三包规定符合换货条件,但陈先生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不能申请更换手机;另外,送修的手机主机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陈先生当时可以申请备用机。至于套餐的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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