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有好消息,下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2015年度物业费啦!
啥时候提?
根据相关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切实为缴存职工谋实事、办好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开办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2015年度物业费提取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
能提多少?
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000元的,以账户余额为限,提取到百位。
怎么提?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由缴存单位统一办理。缴存单位需尽快统计核对各自单位缴存职工状态(如是否为正常缴存或封存状态),并申报至各自单位缴存银行网点。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该业务时,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提取申请表》、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缴存单位账户详细信息(含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楼会议室(西宁市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九楼)办理物业费支取业务,在办理完成后,尽快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给缴存职工本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否则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保证符合条件的所有缴存职工都能在今年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在今年仅剩一个多月的情况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各相关科室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理提取物业费,通过采取职工委托所在单位统一代办的形式进行。
为了能在1个月之内为约十五万名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2015年度物业费业务,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在11月对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和核对,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开发物业费提取程序,同时,将相关通知发放到三千余家缴存单位,以确保资金能及时发放给缴存职工本人。
如有问题,市民可拨打咨询电话:6106345、6279827
青海多项公积金政策优化根据国家住建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政策规定,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来,不断优化公积金政策,通过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度放宽贷款标准、发展逐月还贷和二手房贷款业务、改进提取业务等一系列措施,切实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
即提即贷规定 职工贷款无须再留存余额第一步
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又不能提取公积余额,提了不能贷、贷了不能提,这让许多购房职工面临两难选择。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即提即贷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在,公积金可以即可提取又可贷款。这项业务的办理在全国也是为数不多的。同时,二手房贷款取消了第三方评估。
全额提取 无需留存一年第一步
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全额提取个人及配偶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需留存一年。据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已经对即提即贷业务放宽了条件,即可贷款也可提取余额,但提取余额需要在办理贷款业务一年后才可办理,今年,这项政策得到了优化。
省公积金可逐月还贷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早在今年4月,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凡在省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委托省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见《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暂行规定》。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一步
根据相关通知,9月1日起,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我省已参照执行该政策。
西宁一家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士介绍,西宁近段时间住宅市场显现出回暖迹象,但是从其负责的楼盘来看,整体比较平稳。此番政策的推出降低了部分希望改善住房条件人群的购房门槛,也给予了部分购房者信心。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今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我省已参照执行。
《通知》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要求各省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转自: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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