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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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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08: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运管局、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制度。
  根据《通知》规定,将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最低限额提高至40万元;将道路危货运输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分类标准细化为2个档次,运输第1—8类危货每车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货每车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继续实施全省统保,并将道路运输企业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同企业市场准入、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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