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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在线讯 乘客刚上公交车,驾驶员突然刹车,致使乘客摔伤。近日,城东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公交车刹车不当致使乘客摔伤致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费用合计153170.06元。
2009年2月8日19时许,原告张某某刚上公交车还未站稳时,驾驶员王某某将刚起步的公交车突然紧急刹车,致原告张某某摔倒在驾驶座,张某某当即感到颈部及全身无法活动,疼痛难忍,而驾驶员王某某却未予理睬,仍启动车辆继续行使,躺在车门内的原告张某某忍痛拨打了报警电话。***赶到后当即通知救护车将原告紧急送往医院急救。后经鉴定,其伤情为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未履行好乘客的安全运送义务,致使原告张某某身体受到伤残,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王肖芳 郭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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