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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穆仁(化名)在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办案人员向他出示逮捕证时,他记得很清楚,这是他第三次在逮捕证上签名。
今年50岁的穆仁清楚记着第一次在逮捕证上签名,那是在1987年,他给别人介绍建筑工程,结果工程没着落,他诈骗了对方200万元,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7年。刑满释放后,他回到了西宁市。没过多久,他又重操旧业,还是介绍建筑工程,结果,在1994年因涉嫌受贿400万元第二次在逮捕证上签了名,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直到2011年刑满释放。
这次在逮捕证上签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26日19时许,穆仁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车上载有两位朋友,从小桥十字由东向西而行,车行至柴达木路汽车五场门口处时,与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受害人因抢道发生争执,穆仁驾车将受害人的车逼停,下车持刀将受害人捅伤后逃离现场,受害人及时报警,城北公安分局小桥大街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受害人脾脏破裂被摘除。
随后,民警在南大街某宾馆内将酒后的穆仁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穆仁供认,在柴达木路汽车五场门口,因车辆抢道与受害人发生争执,然后持刀在受害人腰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先将车上的两名朋友送回家,然后将车藏匿在贾小庄某小区内,并将带血的凶器丢弃在小区一垃圾桶内的犯罪事实。(来源:西宁晚报 记者 施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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