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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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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7: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17: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芳 你怎么看  儿子可以传给孙子 子子孙孙 无穷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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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2: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归政策,执行不执行又是一说,天朝从来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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