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兰一醉驾者
本报讯(通讯员 张海洁)近日,都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醉驾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他表示,以后开车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行车原则。2013年7月24日23时57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经检测,血醇浓度为112.68mg/100ml)超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行驶至国道109线2436公里+830米处时与前方停在公路右侧等待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