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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房子咋就收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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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09: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因承租人不交房费也不搬家,让树林巷社区居民贺女士很是难心,要回自己的房子咋就这么难,无奈之下贺女士求助本报《社区周报》记者帮助解决。
树林巷社区居民贺女士在城东区西树林巷27号东楼有一套房子,前几年她和丈夫一直住在西安,就把西宁的房子租给了湟中县上五庄镇的马某某,并签订了半年的租房合同,每月房租500元,半年过后,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合同现已作废。今年3月15日,贺女士和丈夫回到西宁后,想收回出租房自己住,于是就给马某某打电话要求腾房,可是马某某不在西宁,电话也联系不上。于是,贺女士找到了马某某的父母家,马某某的父母亲居住在湟中县上五庄镇,出租房的钥匙也放在父母家里,贺女士说明来意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十几天时间过去了,房子收不回来,贺女士和丈夫很是着急。贺女士说,为了收回房子,3月24日她在报纸上做了声明,限期马某某三天内搬家,如果不搬后果自负。现在马某某欠了她三四个月的房租和水电费,房租和水电费收不回来也就罢了,她只是盼着早点住进自己的家,希望通过晚报《社区周报》牵线搭桥,帮她解决这一难解事。
为了解决贺女士遇到的麻烦事,3月26日一早,记者电话连线湟中县上五庄镇派出所寻求帮助。该派出所副所长立即赶到上五庄镇马某某的父母家,通过***多次做工作,马某某的父亲表示最迟3月30日搬家。
青海省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认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贺女士与马某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马某某虽继续使用房屋,但未履行支付房租的义务,因此贺女士与马某某的原租赁合同作废,不能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马某某拒不返还房屋的行为侵害了贺女士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贺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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