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北区祁家镇祁家城村的谈女士感到身心俱疲,为了在村委会开一个证明她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是开这个证明就好像登天一样难,任凭她怎么说村委会就是不给她开具这个证明。这到底是一个什么证明,村委会为什么不给她开呢? 事件缘由 谈女士是嫁到祁家城村的媳妇,五年前和丈夫离了婚。离婚后谈女士还是住在村上,户口也一直没有从夫家的户口上迁出来。近年来,谈女士要办医疗保险等都需要从前夫那里去要户口本,而前夫总是推三推四不会痛快给她,这令谈女士感到越来越不方便,遂决定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前夫的户籍。当她到派出所办理迁户时,工作人员要求她出具居所的房产证,但是这个村里的房子只有一个集体房产证,所以工作人员又让她拿来土地使用证并开具一个说明她是该村村民的证明。可是这个证明村委会无论如何都不给她开,理由就是她已经离婚了,不是这个村上的媳妇了,也就不是这个村上的人了。谈女士不明白村上怎么就不能给她开一个证明?村上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她怎样才能将自己的户口从前夫的户籍上迁出来呢? 律师观点 青海省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认为,村民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为依据,而不能因村民的婚姻状态而取消村民资格,谈女士尽管已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其户籍所在地仍然是该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村民即谈女士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记者 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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