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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 通讯员 魏宝栋)近日,城中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与调解对接机制案件,此案是西宁地区启动保险纠纷与调解对接机制以来审结的首例。该案的妥善解决,为逐步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等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5月16日,该院立案庭在审查原告张某某、林某某诉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了解到原告均系我省民和县农民,是死亡人张某的儿子和妻子,而张某是青海金桥农牧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一名农村农牧放映员,该公司于2012年2月,为张某等放映员在被告处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7日。2012年8月7日20时许,张某在骑自行车去联系放电影事宜的途中,意外死亡。因赔付金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丧葬损失费1万元。
在审查该案的基本案情和基本证据后,该院认为该案符合西宁地区审理保险纠纷与调解对接机制的要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于5月22日将该案委派给西宁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6月13日,在西宁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赔付张某某、林某某8万元人民币的协议,该院依法对该协议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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