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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肖芳)大通县某村村民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近日,经刚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刚察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虎某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峻县与他人密谋后窜至刚察县,在刚察县居民区先后盗得两辆摩托车,而后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往西宁,在途中被抓获,另一同案犯逃脱。法庭上,公诉检察官对虎某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指控,虎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己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法院认为,被告人虎某伙同他人事先预谋,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产,价值达83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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