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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雅宁)新修订的《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增加了相关内容。11月30日下午,省人***制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地震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消息。
青海是我国地震活动的主体地区之一,全省93%的地区处在7度及以上高烈度区,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自2005年以来,全省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29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我省依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修订了原《条例》。
《条例》共二十二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关于农牧区民居地震安全的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农牧民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明确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的公用建筑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条例》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条例》还规定,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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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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