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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后死亡雇主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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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一男子被朋友雇用干活,期间,朋友为表示感谢请其喝酒,回家途中,该男子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为此,其家属将雇主告上了法庭。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饮酒后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被告因死亡人饮酒后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3月27日,李根与丁树联系,约定由李根雇用丁树为其修建院门和围墙,丁树遂驾驶两轮摩托车去李根家中干活,午饭及晚饭时丁树均喝了酒。当日22时许,丁树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22时30分行至县城某路段时,丁树将摩托车驶出路外与路旁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丁树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树的突然死亡给其一家老少三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事后,丁树的母亲、妻子及三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李根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7685.50元的50%计73842.75元。

  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根在丁树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义务,但他在明知丁树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在主观上对丁树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丁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李根赔偿原告丧葬费、扶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共计31586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王肖芳 葛文荣 吴永贤)


发表于 2012-11-12 13: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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