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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职工医疗保险转诊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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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莫青) “年初,我和老伴去北京看望女儿,可是老伴的心脏病突发,就在北京接受了治疗,不知省级医保如何转诊?”9月20日,赵女士致电本报96369新闻热线询问相关事宜。

    就赵女士的情况,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省级医保是可以转诊的,但是转省外就医诊治是有条件的:居住在省内的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如果在省内能治疗的,原则上不转外治疗。如患有经我省最高级别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病情严重而我省无足够条件诊治的疾病。根据转上不转下的治疗原则,省内只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即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可办理转外手续。另外,省中医院中医肛肠科、中医肾病科以及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可办理专科疾病的转外手续。

    据省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赵女士老伴的病情如符合转外诊治条件,她可持具有转外资格医院主诊医师书写的患者转诊病情介绍,由科主任签字,主管医保院长审批同意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本人或家属要持医院审批手续和病人单位同意转外诊治的介绍信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病人在外省选择了定点医疗机构,当病情符合转诊条件需要跨省治疗时,要由当地最高级别(三级甲等医院)的定点医院主诊医生提出申请,医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并加盖医院公章,报省医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诊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以按政策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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