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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提醒消费者:符合条件的车主,及时前往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青海新闻网讯 6月1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2012年第27号公告,指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符合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换购新车条件的车主,可享受1.1万元或1.8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资金。为此,省商务厅提醒广大消费者,符合条件的车主,及时前往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人民币。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万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万元人民币。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可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此外,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符合条件的车主,可前往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作者:辛雪莲 郭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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