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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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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21: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我省已出台相关意见,今年将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增加的100元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2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8元(省级财政补助54.4元,州县财政补助13.6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提标后,新农合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400元。
  城镇居民医保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个人缴费40元,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个人缴费11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个人缴费60元,筹资标准达到420元。
  根据该意见,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今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8万元、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由原每人每年累计80元提高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由30%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由原人均55元提高到65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人均40元不变,门诊统筹基金由原人均15元提高到2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费。调整提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5%、75%和85%分别提高到70%、80%、90%。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采取相关方式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平均80%以上提高到85%。(作者:王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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