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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十七期) 严守“三适当”原则 规范金融保险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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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三适当”原则

“三适当”原则是金融销售适当性管理核心要求,指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坚持:

适当的产品

适当的客户

适当的销售方式

核心目标:把合适的保险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销售误导,落实监管适当性管理规定。

二、三适当原则核心内涵

1. 适当的客户:全面开展客户风险测评,充分了解客户年龄、收入、家庭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保障需求。区分老年人、低收入群体、高风险偏好客户,精准识别客户真实保障诉求。

2. 适当的产品:根据客户需求匹配产品。不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推介高风险产品;不单纯追求佣金,脱离客户实际需求推销保险。

3. 适当的销售方式:规范销售流程,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期限、退保损失;严禁夸大收益、隐瞒风险、代签名、诱导客户冲动投保;针对老年客户落实双录、重点提示等特殊服务要求。

三、落实“三适当”原则基本工作要求

1. 先了解,后推荐:客户信息收集、风险测评先行

2. 先告知,后承保:清晰说明产品利弊,不隐瞒关键信息

3. 匹配优先:以客户保障需求为第一标准,而非业绩导向

4. 特殊群体重点保护:老年客户、弱势群体加大风险提示力度

四、销售环节典型违规风险警示

不做风险测评,随意推荐产品

向高龄客户销售长期高缴费产品

只讲收益,不提退保损失、免责条款

微信口头随意承诺,无书面风险提示

代替客户填写信息、完成风险评估

五、总结

坚守“三适当”原则,是合规经营底线,更是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准则。坚持适当客户、适当产品、适当销售方式,杜绝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推动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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