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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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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删除业委会委员参选资格限制性条款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


1月1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据了解,本次修改删除了原《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条款对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设定了包括: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业主履行的义务)及本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等多项条件。经审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应以业主身份为基础。原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业主基于物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不当挂钩,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已明确指出,类似限制性规定应予以纠正。删除第三十二条,是对业主合法物权的回归与保障。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应成为限制其作为业主权利的事由。保障了业主依法平等参与小区公共管理的权利,有助于提升业主自治的广泛性与代表性,促进基层社区治理健康发展。


据悉,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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