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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施行!青海这一群体权益保障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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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7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条例5章38条规定基础上作了大幅修改,调整框架结构并增加内容后最终达到8章55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部门职责,与时俱进。

《条例》新增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强化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对扶养作出专门规定,夯实居家养老基础,并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多层次发展,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加强涉老违法犯罪打击防范。

优化社会服务方面,《条例》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护理院、康复院、医务室等,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推动部分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

社会优待方面,《条例》完善了老年人在办事、医疗、交通、法律等领域的优待政策,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培育和扶持老年人组织,指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截至目前,青海省60岁以上人口达96万,占总人口的15.92%,预计到2030年将超过20%,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条例》旨在凝聚应对人口老龄化合力,明确老年人家庭赡养扶养责任,构建普惠可及的服务保障体系,推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修订后的《条例》紧贴省情实际,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推动我省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介绍。

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立表示,将通过多渠道开展宣传解读、多层次完善配套措施、多维度抓好贯彻落实等工作,充分发挥新修订《条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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