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马某某受朋友所托多次前往指定地点帮忙提取毒品,并以每隔两三天的频率容留两名朋友在其住所吸毒。警方收到线索后,依法将马某某抓获,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城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两年内多次在其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不管这种行为处于以上那种情形,均构成犯罪。 来源:青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