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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清、梁某寿、苏某斌、李某运、张某华、沈某艳、井某智、包某东、阿某霞、白某瑞、郭某、旦某、赵某乔、张某平14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为期两日的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逐一举证、质证,并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清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清、梁某寿、苏某斌等12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多次接收犯罪所得予以转移,总数额高达1.7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乔、张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量刑时,城北区法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长、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对参与时间短、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最终经合议庭评议,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6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处人民币6.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为被害人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来源:青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