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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2.如果在微信中明确约定了到期不还要支付违约金(也就是逾期利息)的,是可以主张违约金。但是,要注意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一般情况下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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