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晚,乐都区公安局在海东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交通肇事逃逸5年多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6·03”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2017年6月3日21时许,在乐都区碾伯镇国道109线原李家庄市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越野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原李家庄市场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贺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越野车驾驶人驾车逃逸,贺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乐都公安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6·03”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过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办案民警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疑似为一辆猎豹越野车,但受限于当时侦查条件,尽管连续多年的工作,案件线索却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侦办陷入僵局。

5年来,乐都公安历任领导一直把该案作为命案攻坚的重中之重,接续开展案件侦破,但因各方面原因,案件久侦未破。2021年以来,特别是“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公安局党委将此案列为重点攻坚案件,并组织召开命案攻坚专项会议,安排部署、梳理案情、组织专案全体民警“从零开始“,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辟案件线索来源,对案情重新进行梳理分析,组织民警深入走访摸排,寻找蛛丝马迹,全力进行攻坚。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乐都公安凭借不放弃、不气馁的精神,12月10日晚,根据掌握线索将“6·03”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办案民警采取法律法规宣传、亲情感化、出示证据等多种方法,最终,李某某承认了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年不懈侦查,成功破获案件
将肇事者缉拿归案 乐都公安用实际行动 终还受害人一份迟来的公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只会让后果变得更严重!!!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
1.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保险不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