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方面
主要有四项政策安排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保障制度
此次改革,把原来由个人账户保障的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10%,分别达到60%、70%。同时,按照“待遇和缴费相挂钩”的原则,参保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分别设置三个档分类保障,即:4.2%和4.5%缴费人员为500元,6%和6.5%缴费人员为1200元,10%缴费人员为2000元。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
参保职工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4种病种,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照医保住院管理和支付待遇,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糖尿病、高血压等22种病种,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5000元至2万元不等。
●健全医保特殊药品保障机制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和我省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靶向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参保患者发生的医保特殊药品费用,按开具处方责任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
为满足参保职工多元化就医购药需求,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此次改革将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提供普通门诊保障服务的范围。参保职工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以外,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