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韵家口派出所值班民警就接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电话,称女儿被女婿殴打,于是民警立即启动应对措施,带好了相关装备出警。 接到警情后,民警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家暴,随后,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报案人是一名女性,她称自己的女儿和女婿在屋内打架,门敲不开。表明身份后对方才将门打开。案发现场: 民警发现现场有夫妻两人,还有三个孩子,当时女方胳膊上有伤,满地是血,经询问是被其丈夫殴打致伤。 看到受害人胳膊受伤流血,出警民警立即通知120将受害人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对现场进行侦查。在现场找到作案工具,还有三个孩子在现场哭,特别惊恐。其中一名11岁的女孩还向民警提供了自己偷偷录制的现场视频。随后,民警将受害人的丈夫依法传唤至韵家口派出所连夜进行突击审讯。 嫌疑人称因怀疑自己的妻子对自己不忠,平时也不听话,开始教训妻子,他先将妻子殴打一阵之后,然后用绳子捆住之后开始拿刀威胁 ,在此过程中造成妻子左臂受伤,殴打的时间长达半个小时。 随后,民警又前往医院,对受害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受害人说他的丈夫长期对他实施家暴,但是因为考虑到家庭原因,她以前没有报过警,这次因为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她感觉特别害怕 ,她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证据等,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1、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来源:百姓1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