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性上厕所时悄悄潜入,将手机伸向门板下方的缝隙处拍照。8月18日,马某被民和县公安局川口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021年8月18日19时许,我局川口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川垣新区海鸿国际商场四楼女厕内进行偷拍,请求处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经查,2021年8月18日19时许,马某在川垣新区海鸿国际商场四楼女厕内用手机偷拍、偷窥前来如厕的女性时,被商场员工发现。经进一步调查,马某于2021年8月14日至8月18日多次在海鸿国际商场四楼女厕内对如厕的女性进行偷拍。查证属实后,马某对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我局依法给予马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现已执行拘留。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 如遇到偷拍者,一定要大声呼救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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